社保补贴领取条件社保补贴领取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在从业地区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的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用人单位且能提供临时就业证明的人员。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就业保险补贴。 3.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工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城镇职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 三类失业者不能享补贴 补贴范围: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申请条件:人及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按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低工资标准人员。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经核实具备享受资格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与本人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